老公股票賺老婆房屋漲價 離婚咋分割財產增值部分
記者 費國海
男方婚前買了股票,女方婚前買了房子。二人結婚三年后即離婚,不幸中的萬幸是,股票和房子都升值了。雙方都想分割對方財產的升值部分,卻同時不愿意對方分自己盈利的一杯羹。到底哪些是個人財產那些是共同財產?法院將如何判決?
2009年, 小張與相戀多年的女友阿玲結婚;榍靶堄泄善眱r值30萬元, 阿玲有房屋一套。2012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時卻產生分歧。阿玲知曉小張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走勢不錯,實現盈利15萬元,要求對這15萬元進行分割。而小張卻認為阿玲婚前的房產升值幅度更大,漲了近40萬,并產生10萬元租金,要求其對這五十萬進行分割。
在小張看來,自己婚前就開始炒股,當時炒股的本錢30萬元都是婚前財產;楹,一直由自己獨立買賣,并且收益大部分是長線投資交易,不同意分割。婚后房子是夫妻雙方共同打理的,一起出租、收取租金、維修房屋等,租金應當認定為婚后財產。
而阿玲則認為,雖然股票的本金是前夫投入的,但是婚后一直都由自己伺候小張的飲食起居,而這些花費都是夫妻共有財產!俺砸患绎堊鰞杉沂聸]有道理。”股票升值了,離婚時理所當然地要求進行分割。而對自己的房產, 阿玲卻認為當初是自己在結婚的兩年前購買,婚后并未居住在此屋。婚前的那套房子的增值是由于軌道交通開通,周邊環境改善后的市場價格增值收益,與前夫沒有任何關系。
雙方都想分割對方財產,卻對自己的盈利一毛不拔,自然無法達成共識,不約而同的選擇了對簿公堂。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股票的本金部分和房屋均屬于夫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股票的收益部分15萬元,考慮到小張股票均為長線投資,股票收益屬于股票的自然增長部分,且小張有正常工作和收入,故股票的收益部分15萬元屬于其個人財產;房屋的增值部分屬于阿玲的個人財產,而房屋租金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
對此,專業律師分析了法院上訴判決的遠離: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后者原則為共同所有。
小張婚前購買的長期股票在婚后的收益15萬元和阿玲所有的房產在婚后增值的38萬元都是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收益,那么這部分增值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屬于個人所有財產,拋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并非雙方投入經營管理的增值,因此,這兩部分收益都應當歸原所有權人所有。
房屋屬于重大生活資料,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后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管理,不需要通過共同去經營管理即可取得收益的。
《投資快報》發自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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