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比汽車“晚產”1年半 常州男子獲賠2.3萬
發布時間:2017-07-21 09:27:37 人瀏覽
來源: 橡膠技術網
常報全媒體訊 汽車是2015年的,但輪胎的生產日期卻是2016年。近日,在遇到如此咄咄怪事后,于先生向新北區消協投訴。
1個多月前,于先生在新北區一品牌4S店花12萬元(全包價)買了一輛新車,他以為購買的車型是2017款,但開了1個多月后,發現此車是2015款。更讓人氣憤的是,車輛4個輪胎的生產日期竟是2016年第50周,晚于車輛出廠日期2015年6月17日。于先生因此多次與4S店交涉,都未達成一致,遂求助于新北消協。消協工作人員從4S店了解到:購車時,銷售人員已告訴于先生,這款車是放在展廳做展示的,優惠幅度比較大,但沒有明示這款車是2015款還是2017款。于先生詢問時,銷售人員只含糊地說是“新款”。至于輪胎的生產時間晚于車輛出廠日期的問題,4S店表示也不知情,經內部系統查詢,也未發現為此車更換過4個輪胎。
消協工作人員認為,4S店銷售人員向于先生介紹時,提供的車輛信息不夠“全面”。特別是當于先生提出問題時,銷售人員只答復說是“新款”,未作出“明確”回答,銷售人員當時還拿著2017款的宣傳單頁進行介紹,可見,4S店存在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對于該車輪胎出廠日期為2016年第50周,而整車出廠日期為2015年6月17日的事實,雙方都予以認可。經了解,一般新車輪胎的出廠日期都會早于整車出廠日期三個月左右,但該車為什么輪胎出廠日期會晚于整車一年多呢?4S店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消協認為,4S店如無相關證據,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于先生也有理由懷疑4S店以使用過的車充作新車銷售。
通過新北消協工作人員多次調解,4S店最終同意補償于先生車價款的20%,即2.3萬元。
對此,新北消協發布三點購車提醒:
一是防止“空口無憑”。簽訂購車合同時,對于銷售人員的各種口頭承諾,要以文字形式寫入合同;對于重要部件的性能、外觀、配置等,要仔細查驗核對,如對出廠日期、新款舊款等有要求的,一并寫入合同中,以便出現糾紛時,做到有據可循。
二是提車要“驗明正身”。提車時,要檢查汽車與其銘牌是否相符,合格證上的號碼是否與發動機號、車架號一致;漆面外觀有無劃痕、刮傷等;若是進口車,還要查驗進口貨物證明及關稅、增值稅等各項應繳稅單,避免買到進口手續不全車輛而無法上牌。
三是要了解維權法規。建議消費者購車前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如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消法》中舉證責任倒置的相關規定等,如遇問題可撥打12315電話維權。
轉自:橡膠技術網,橡膠行業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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