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產企業拖欠工資 法院判決還勞動者公道
發布時間:2017-04-28 13:42:38 人瀏覽
來源: 橡膠技術網
日前,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一起勞務關系糾紛案,駁回電白區某橡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橡膠公司”)的上訴,維持電白區法院一審判決:判令該公司限期支付拖欠被上訴人何某蓮的3年工資共計人民幣66570元。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在橡膠公司工作的何某畢找到何某蓮,稱其公司因產品大幅降價無法繼續正常生產暫時停工,公司老板想請她看守工廠,問她是否愿意,如果愿意則從2012年6月1日起上班,分三班制,每天上班8小時,每天工資60元。何某蓮表示同意。自2012年6月1日起,何某蓮便開始為橡膠公司看守廠房,一直看守至2016年3月份止。期間,橡膠公司已支付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的工資給何某蓮,但從2013年2月至2016年3月,橡膠公司沒有支付過工資給何某蓮,只是向何某蓮和何某畢、葉某珠三人出具了四份《欠據》,并且四份《欠據》上均記載有“批準人:潘某基”的簽名,欠款人簽章處加蓋了橡膠公司的財務專用章。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何某蓮便向電白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橡膠公司支付拖欠她從2013年2月份至2016年3月份的工資共計66570元。
庭審中,橡膠公司稱潘某基是其公司停產之前的財務人員,2012年5月份公司停產后前進橡膠公司便將潘某基辭退了,四份《欠據》是案外人潘某基串通何某蓮提起的虛假訴訟。橡膠公司只承認四份《欠據》上的簽章是橡膠公司的財務公章。
法官釋法
電白法院對該案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本案中,何某蓮為橡膠公司看守廠房,而橡膠公司已拖欠何某蓮工資共計66570元,橡膠公司出具了四份《欠據》給何某蓮收執。何某蓮以橡膠公司出具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應定性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橡膠公司尚欠何某蓮工資66570元的事實,有橡膠公司簽章的《欠據》在案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以認定。橡膠公司作為雇主,在何某蓮提供勞務后,本應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但至今尚未支付拖欠的工資,已侵犯了何某蓮的合法權益,因此,何某蓮要求橡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66570元,理由充分,應予以支持。
橡膠公司辯稱本案是案外人潘某基串通何某蓮提起的虛假訴訟,橡膠公司卻未向一審法院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采納。橡膠公司辯稱,何某蓮的訴請中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的工資部分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因橡膠公司拖欠何某蓮工資從2013年2月起至2016年3月份止,橡膠公司出具的工資《欠據》有出具時間,而沒有支付時間,且前進橡膠公司拖欠何某蓮工資是持續性的,橡膠公司存在持續侵權的行為,故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法院不予采納。綜上,一審法院遂判令被告橡膠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2016年3月的工資人民幣66570元給原告何某蓮。一審判決后,被告某橡膠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茂名中院對該案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遂依法駁回某橡膠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審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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