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膠制品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0114民初184號
廣州新里好貿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大明聯合橡膠制品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粵0114民初1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廣州新里好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貨款41356.8元給原告廣州大明聯合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并提取所訂貨物24480盒;二、駁回原告廣州大明聯合橡膠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上述欠款,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56元,由原告廣州大明聯合橡膠制品有限公司負擔275元,由被告廣州新里好貿易有限公司負擔88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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