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新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橡膠制品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橡膠制品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膠制品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2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GB/T 6920-1986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7472-1987 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55-2000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2007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33-200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83-2010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2010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橡膠制品工業
以生膠(天然膠、合成膠、再生膠等)為主要原料、各種配合劑為輔料,經煉膠、壓延、壓出、成型、硫化等工序,制造各類產品的工業,主要包括輪胎、摩托車胎、自行車胎、膠管、膠帶、膠鞋、乳膠制品以及其他橡膠制品的生產企業,但不包含輪胎翻新及再生膠生產企業。
3.1輪胎企業
以固態生膠為主要原料,生產輪胎、摩托車胎、自行車胎的企業。 3.2乳膠制品企業
以天然膠乳或合成膠乳(液態膠)為主要原料生產乳膠制品的企業。 3.3其他制品企業
生產除輪胎及乳膠制品外的其他橡膠制品的企業。 3.4現有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橡膠制品企業或生產設施。 3.5新建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橡膠制品工業建設項目。
3.6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
3.7 直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8 間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a) 排水量
指企業或生產設施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包括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b) 基準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消耗單位膠料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本標準統計的膠料包括天然膠、合成膠和再生膠,乳膠制品企業耗膠量按60%的乳膠計算(不折算為干膠)。
3.9 排氣量
指企業或生產設施通過排氣筒向環境排放的工業廢氣的量。
3.10 基準排氣量
指用于核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消耗單位膠料的廢氣排放量上限值。 3.11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 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12無組織排放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或煙囪的無規則排放。
4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4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轉自:橡膠技術網,橡膠行業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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